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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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告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璟渝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

安玉婷 律師

被告上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岳

訴訟代理人 王雨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好士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姿雲 」之記載,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均更正為「好仕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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