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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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2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芳源 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楊芳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楊芳源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蕭亦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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