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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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285號

原告A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B男(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B男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男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告C男(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C男之祖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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