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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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57號

原告 吳淳民

被告 王亭堯

訴訟代理人 謝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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