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瓊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瓊玫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附表:受刑人林瓊玫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10│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3月│臺中│101年│101年3月│臺中地│││一級毒│8月│月16日│100年度│地院│度訴字│27日│地院│度訴字│27日│檢101│││品│││毒偵字第││第368│││第368││年度執││││││4005號││號│││號││字第49│││││││││││││99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1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月│臺中│101年│101年7月│臺中地│││一級毒│10月│28、29日│101年度│地院│度訴字│5日│地院│度訴字│30日│檢101│││品│││毒偵字第││第1431│││第1431││年度執││││││1483號││號│││號││字第8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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