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文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文慶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附表:受刑人孫文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2│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3月│臺中│101年│101年3月│臺中地││││5月,如│月23日│100年度│地院│度易字│1日│地院│度易字│29日│檢101││││易科罰金││偵字第27││第383│││第383││年度執││││,以新臺││568號││號│││號││字第44││││幣1仟元│││││││││45號││││折算1日│││││││││││││。││││││││││├─┼───┼────┼────┼────┼──┼───┼────┼──┼───┼────┼───┤│二│竊盜│有期徒刑│100年6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6月│臺中│100年│101年7月│臺中地││││4月,如│21日│100年度│地院│度易字│22日│地院│度易字│16日│檢101││││易科罰金││偵字第20││第576│││第576││年度執││││,以新臺││577號││號│││號││字第83││││幣1仟元│││││││││89號││││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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