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甲○○被告希元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陳郁瑄
陳斌 倪右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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