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由本院第一次延長羈押,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於九十年二月一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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