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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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甲○○被告希元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B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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