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複代理人甲○○
施純貞 律師被告希元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斌倪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呂妍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