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重更(四)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更(四)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四)字第四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
楊清安 蔡弘琳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各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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