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美琪 上列聲請人與 李東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釋明請求標的及金額。
三、請提出匯款收據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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