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91號聲請人 王貴雲 即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吳弘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之設立許可函。
二、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