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寬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寬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寬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8日以99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2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