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聲請人 伍耀宏
(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之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另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然並未附具任何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麥元馨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