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29號上訴人即原告 夏宗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文青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沈佳宜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