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06號原告展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炳煌 原告臣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慶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上列原告與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09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計算式:9,784,361+1,132,152+5,220,000=16,136,5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原告僅繳納108,096元,尚欠肆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