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王平貴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汪清梅 、 徐銀娣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000元(計算式:19201×500×2434/1920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原告已繳納10,000元,尚應補繳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被告鄭汪清梅、徐銀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