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孟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叁萬陸佰玖拾叁元(3,030,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肆萬 陸仟 陸佰肆拾肆元 (46,64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