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螞蟻樂壹包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因違反農藥管理法而扣案之螞蟻樂1包,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沒收之螞蟻藥1包,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檢驗,檢驗結果:螞蟻藥含未經國內核准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滅蟻樂0.18%(見他字卷第1頁-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3年11月2日藥試化字第0932508193號函附之檢驗結果報告),及屏東縣政府函請釋示,並奉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3年11月25日防檢三字第0931430837號函覆:螞蟻藥成分,含未經國內核准登記之農藥,故本案產品已屬農藥管理法第6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以上見他字卷第1、2頁)。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