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甲○○
務部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4年1月17日│12,000元│PQ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4年3月18日│13,000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行│││││├──┼─────────┼─────────┼───────────┼─────────┼────────┼──┤│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4年3月10日│93,427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行│││││├──┼─────────┼─────────┼───────────┼─────────┼────────┼──┤│0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3年12月30日│886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行│││││├──┼─────────┼─────────┼───────────┼─────────┼────────┼──┤│00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4年3月18日│1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行│││││├──┼─────────┼─────────┼───────────┼─────────┼────────┼──┤│00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4年2月15日│15,000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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