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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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六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董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