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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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六七號
原告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國璋 律師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一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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