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本人均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