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定
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甲○○住所地分別在臺北縣板橋市○○街
○○號3樓及花蓮縣花蓮市○○路○○○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二件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文規定共同被告住所地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債
務人即被告丙○○住所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