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延滯第一個月
內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內計付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日向原告申請信
用卡,經原告核發後,被告即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或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
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並依逾期第1個月、第2個月者,加計違約金新台幣
(下同)150元、300元,超過3個月(含)以上者,按月加計
違約金600元。詎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至95年1月7日止,共
積欠簽帳消費款11246元,其中本金913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嗣原告屢經催促,迄未清償等情,
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惟以目前經濟困難,無法
1次清償,希望原告比照其他銀行給予120期0利率分期攤還
。兩造曾經多次協商債務,原告曾要求以13500元分5期清償
,但被告認為負擔仍然太重,被告1個月祇能還1000元等語
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約
定條款影本1件、消費明細表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
告雖以上情抗辯,惟其既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即不影
響本院就事實之認定。至原告是否同意讓被告分120期0利率
,或以每月1000元方式分期攤還,宜由兩造自行繼續協商解
決,本院尚無介入之必要,故被告所為上開抗辯,委無可採
,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上開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1246元,其中本金913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
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爰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