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訊輝機電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28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法人所在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街○○○號,有公司
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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