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南簡上字第一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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