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
身分證被告乙○○住台南
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
身分證被告乙○○住台南
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