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欣玉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堯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貝鴨生活工場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拾肆萬零貳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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