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83號
原 告 愛科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樹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枝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44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1,16
8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僅繳納2,443元,尚欠
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