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吳永淵
被   告  張世雄
被   告 張五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世雄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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