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吳永淵
被 告 張世雄
被 告 張五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世雄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