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8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8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3日上午9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0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柒佰伍拾陸 元,及各筆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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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雄小字第1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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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利息│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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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叁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95年12月12日起│18.24%│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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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96年6月23日起│19.8%│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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