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鄭維嶽
送達代收人  高亘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人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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