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3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被 告 劉芷伶
劉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
四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3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被 告 劉芷伶
劉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
四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