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一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零貳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
利息總額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