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О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及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