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О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