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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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148號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陳威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9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