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一三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玖拾參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