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一三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玖拾參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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