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七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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