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七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