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中尚有三名幼子,一名出生僅八個月,另二名在求學當中,妻子又無謀生能力,家中經濟端賴聲請人維持,如今遭收押禁見已二個月,家中音訊全無,聲請人甚為擔心家中妻兒安危。為此聲請准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強盜等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包梅真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