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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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蘇精哲律師
徐建光律師被告己○○指定辯護人丁○○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 律師
吳艾黎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己○○、戊○○、庚○○、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己○○、戊○○、庚○○、甲○○、乙○○前經本院認所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強盜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等涉犯之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裁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包梅真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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