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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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46號聲請人 李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李建興│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103年2月5日│13,100元│GD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