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 葉鎮瑄 法定代理人 林秋美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 張友妮
蔡淑貞 蔡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107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5年2月4日製作分配表,就次序1、2、3、4、5、
6所列分配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6,000元、12,240元、586,391元、586,391元、925,565元(合計2,122,58
7元)應予剔除,改分配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2,587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6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