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林森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2年12月14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玉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永好蛋行│玉山商業銀│林森澤│102年12月27日│208,430元│BA0000000│││ 黃蘇明珠 │行佳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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