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黃坤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男 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尚應補繳壹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