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 陳世昌
高金葉 被告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