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二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7月,並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及3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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