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5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103號、第6402號、第6709號、第7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各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己○○曾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及搶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95年1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悛悔,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或IZZ─513號重型機車,為如附表一所載之竊盜犯行。得手後,先後將所竊得之財物出賣予位於臺中縣○○鄉○○○路○○○巷○○○號之自強資源回收場之不知情負責人 呂春堂 、位於臺中縣○○鄉○○路○○○號之帟宏資源回收場不知情員工 洪彩汝 或位於臺中市○○區○○○路○段○○巷○○號之建隆資源回收場之不知情員工 張秋菊 。嗣於95年11月17日下午6時30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110段156巷1號,己○○正竊取 林文欽 所有之鋁製中板模4塊為警當場查獲(此部份另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戊○○、辛○、庚○○、甲○○、丙○○、丁○○、呂春堂、洪彩汝、 黃瑞堡 及張秋菊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1份、照片18張、變賣收據影本2份、自強資源回收站之舊貨資源回收業買入登記簿影本1份、帟宏資源回收站之舊貨資源回收業買入登記簿影本1份附於警卷及偵查卷可稽。查被告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後1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曾於93年間因竊盜及搶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95年1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行及智識程度、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尚非重大、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被告之前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之條件,爰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竊取財物│出售贓物處│├──┼─────┼─────┼───┼───┼─────┼─────┤│㈠│95.10.15│臺中縣龍井│從鴨寮│乙○○│馬達1個/約│自強資源回│││16時許│鄉中 井幹 27│鐵絲網││新台幣(下│收場(臺中││││號旁鴨寮│破洞進││同)500元│縣 龍井鄉 遊│││││入│││園南路450││││││││巷158號)│├──┼─────┼─────┼───┼───┼─────┼─────┤│㈡│95.10.22│臺中縣龍井│從鴨寮│乙○○│白鐵1批/共│自強資源回│││18時許│鄉中井幹27│鐵絲網││約1200元│收場││││號旁鴨寮│破洞進││││││││入││││├──┼─────┼─────┼───┼───┼─────┼─────┤│㈢│95.10.24│臺中縣龍井│從工廠│戊○○│與編號8合│自強資源回│││上午11○○○鄉○○ 路田 │旁邊出││計共失竊鋁│收場││││尾厝巷9號│入口進││模1批及馬││││││入││達1個││├──┼─────┼─────┼───┼───┼─────┼─────┤│㈣│95.10.30│臺中縣龍井│從工廠│辛○│與編號7共│自強資源回│││上午6○○○鄉○○路12│大門進││計失竊馬達│收場││││號│入││1個及鐵具1││││││││批/約800元││├──┼─────┼─────┼───┼───┼─────┼─────┤│㈤│95.11初│臺中縣龍井│從鴨寮│乙○○│馬達1個/共│帟宏資源回│││18時許│鄉中井幹27│鐵絲網││約800元│收場(臺中││││號旁鴨寮│破洞進│││縣龍井鄉龍│││││入│││新路169號││││││││)│├──┼─────┼─────┼───┼───┼─────┼─────┤│㈥│95.11.1│臺中縣龍井││丙○○│水用水車風│帟宏資源回│││上午7時許│鄉水裡港巷│││葉片3片/約│收場││││田埂旁│││4500元││││││││││││││││││├──┼─────┼─────┼───┼───┼─────┼─────┤│㈦│95.11.10│臺中縣龍井│從工廠│辛○│與編號4共│帟宏資源回│││上午6○○○鄉○○路12│大門進││計失竊馬達│收場││││號│入││1個及鐵具1││││││││批/約800元││││││││││├──┼─────┼─────┼───┼───┼─────┼─────┤│㈧│95.11.14│臺中縣龍井│從工廠│戊○○│與編號3合│帟宏資源回│││14○○○鄉○○路田│旁邊出││計共失竊鋁│收場││││尾厝巷9號│入口進││模1批及馬││││││入││達1個││├──┼─────┼─────┼───┼───┼─────┼─────┤│㈨│95.11.17│臺中縣龍井│從工廠│戊○○│鋁模4個價│帟宏資源回│││14○○○鄉○○路田│旁邊出││值共4萬元│收場││││尾厝巷9號│入口進││及馬達1個││││││入││價值1萬││││││││5000元││├──┼─────┼─────┼───┼───┼─────┼─────┤││95.11.23│臺中縣龍井│被害人│甲○○│銅線4公斤/│被告將銅線││㈩│13時30分許│鄉 麗水村護 │將銅線││約1萬元│丟棄於路邊││││岸路│放置路│││逃逸│││││旁││││├──┼─────┼─────┼───┼───┼─────┼─────┤││95.11.30│臺中縣龍井│無大門│丁○○│青銅製燭臺│建隆資源回│││18時許│鄉 田中村龍 │││1具/約8000│收場(臺中││││北路20號之│││元│市南屯區五││││ 福田 宮內││││權西路3段││││││││10巷37號)│├──┼─────┼─────┼───┼───┼─────┼─────┤││95.12.9│臺中縣龍井│無大門│丁○○│青銅製燭臺│建隆資源回│││18時許│ 鄉田中村龍 │││1具/約8000│收場││││北路20號之│││元│││││ 福田宮內 │││││││││││││├──┼─────┼─────┼───┼───┼─────┼─────┤││96.1.2│臺中縣龍井│被害人│庚○○│與編號14、│帟宏資源回│││上午9○○○鄉○○路22│將馬達││15合計共失│收場││││巷68號│放置屋││竊抽水馬達││││││前││3台/共約││││││││3000元││├──┼─────┼─────┼───┼───┼─────┼─────┤││96.1.5│臺中縣龍井│被害人│庚○○│與編號13、│帟宏資源回│││12○○○鄉○○路22│將馬達││15合計共失│收場││││巷68號│放置屋││竊抽水馬達││││││前││3台/共約││││││││3000元││├──┼─────┼─────┼───┼───┼─────┼─────┤││96.1.7│臺中縣龍井│被害人│庚○○│與編號13、│帟宏資源回│││14○○○鄉○○路22│將馬達││14合計共失│收場││││巷68號│放置屋││竊抽水馬達││││││前││3台/共約││││││││3000元││└──┴─────┴─────┴───┴───┴─────┴─────┘【附表二】編號所犯之竊盜罪宣告刑減刑後之刑度
㈠附表一編號㈠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
壹月又拾伍日
㈡附表一編號㈡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
㈢附表一編號㈢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
壹月又拾伍日
㈣附表一編號㈣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
壹月又拾伍日
㈤附表一編號㈤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
壹月又拾伍日
㈥附表一編號㈥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
㈦附表一編號㈦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
壹月又拾伍日
㈧附表一編號㈧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
壹月又拾伍日
㈨附表一編號㈨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
㈩附表一編號㈩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
附表一編號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
附表一編號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
附表一編號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
附表一編號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
附表一編號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